小牛新财富投资研究部:CRS的正确打开方式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5月19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省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的影响不大。

Q1:什么是CRS?

A: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它是经济合作组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为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Q2:CRS是不是中国的税收新政?

A:国家间在税收领域的协作,也是全球各国或地区打击避税的一致行动,并非我国发起且独有的,中国作为大国,在税收上要体现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责任与使命,也要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和权益,CRS是一国和国际税收事务,并非中国的税收新政。

“CRS是一种交换机制,并不是有些人说的国家要对“富人”下手了,“富人”在海外的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一直都存在,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才是当下“富人”应该思考的问题。请回归法制,理性,客观对待全球金融资产的配置问题,正确看待纳税义务,不要过于恐慌,也不要盲目修正,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Q3:《管理办法》的主要对象?

A:<<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比较大。这里所称的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账户包括金融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Q4:CRS的运作机制?

A:尽管共同报告标准(“CRS”)的详细规则非常复杂,但其基本原则相对比较容易遵守。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例如,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在新加坡的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该银行则需要识别账户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所,并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账户余额信息,以及账户产生的收入及所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会把这些信息提交给中国国家税务局。此类交换每年执行一次。

Q5: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A: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例如中国居民李某在博茨瓦纳(非CRS参与国)设立一家投资机构A,当A在瑞士(CRS参与国)的B银行持有金融账户时,B应当将A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如果该投资机构A设立在韩国(CRS参与国),那么B银行作为CRS下的金融机构,无需对另外一家CRS参与国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一种)进行尽职调查和账户识别。

Q6:什么是非居民金融账户?

A: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该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管理。

Q7:《办法》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A:《办法》最大的影响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

国家税务局表示,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内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收入等相关信息,再由该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Q8:《办法》中涉及的账户标准?

A:《办法》中规定,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止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止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账户。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尽职调查,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账户的尽职调查。

Q9:对CRS的误解?

A:CRS是一种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交换回来的金融账户信息用于税务机构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的账户就直接征税了。比如,我国从加拿大税务机关获得中国税收居民甲在银行由100万美元存款信息,不是这100万美元就直接补税了,税务机关要根据这100万美元的情况判定这是否征税、征税多少。所以,有些人制造恐慌说交换回来就补税的说法时夸大其词了。

附录:

2014年7月,OECD发布了“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际承诺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早期实施地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大陆,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详细信息可参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