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相关资料图)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舉行的
二零二三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代表委任表格
本 人╱吾 等(附 註 1)
地 址 為(附 註 2)
為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25 元 的 A 股 股╱
H股 股(附 註 3)的 持 有 人,現 委 任 大 會 主 席,或(附 註 4)
地址為
為 本 人╱吾 等 的 代 表 出 席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緊 接 本 公 司 於 同 日 舉 行 的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結 束 後,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上 代 表 本 人╱吾 等,依 照 下 列 指 示 就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所 列 決
議 案 投 票,如 無 作 出 指 示,則 由 本 人╱吾 等 的 代 表 酌 情 決 定 投 票。除 另 有 界 定 外,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五 日 之 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特別決議案 贊 成(附 註 5) 反 對(附 註 5) 棄 權(附 註 5)
期 限。
日 期︰二 零 二 三 年 月 日 簽 署: (附 註 6)
附 註:
所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擬 委 派 的 代 表 姓 名。股 東 可 委 任 一 位 或 多 位 代 表 出 席 及 代 其 投 票,受 委 託 代 表 無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的 任 何 更 改,須 由 簽 署 人 簡 簽 示 可。
任 何 決 議 案,請 在「反 對」欄 內 加 上「✔」或 填 上 閣 下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數 目。如 欲 對 任 何 決 議 案 投 棄 權 票,請 在「棄
權」欄 內 加 上「✔」或 填 上 閣 下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數 目。如 欲 僅 就 本 委 任 代 表 表 格 有 關 並 以 閣 下 名 義 登 記 的 部
份 股 份 數 目 作 出 投 票,請 在 有 關 欄 內 註 明 所 投 票 的 正 確 股 份 數 目 以 代 替「✔」號。如 無 任 何 指 示,則 閣 下 之
代 表 可 自 行 就 有 關 決 議 案 酌 情 放 棄 投 票 或 投 票。除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之 決 議 案 外, 閣 下 之 代 表 亦 有 權 就 於 大 會
上 正 式 提 呈 之 任 何 其 他 決 議 案 決 定 如 何 投 票。
上 本 公 司 印 章,或 經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正 式 授 權 人 或 其 他 負 責 人 簽 署。如 屬 聯 名 持 有 人,則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由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內 排 名 最 先 的 股 東 簽 署。
的 有 關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的 文 本),就 本 公 司 H 股 持 有 人 而 言,必 須 送 達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的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遞 交 過 戶 文 件,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且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或 其 任 何 續 會)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送 達,方 為 有 效。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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