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通报了全省涉民生司法救助十大典型案例,其救助对象涉及种植户、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涉困当事人,案件典型意义涉及助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延伸司法救助服务、回笼司法救助金等方面。
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高效审理了一大批司法救助案件,传递司法温暖,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本期法治周刊选取其中3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资料图】
◎司法救助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新余市分宜县某村民小组25名种植户因与新余市某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该公司应赔偿25名种植户总计3万余元。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被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了解,25名种植户中有多人是当地“低保户”,家庭条件困难。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5名种植户因涉案纠纷未能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主要收入来源受损,加剧了涉案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遂决定给予25名种植户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3.7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分宜县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应救尽救的工作理念,及时对25名种植户给予司法救助,让老百姓在感受人民法院为民解忧办实事的同时,更加支持与拥护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16岁的中学生吴某涛在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因与吴某贵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涛严重受伤,左耳听力受损,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21年12月,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司机吴某贵应赔偿吴某涛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810元。肇事方吴某涛却因经济条件困难,实在无力支付赔偿金。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涛符合司法救助有关“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涛国家司法救助金5.64万元。
●典型意义
宜黄县人民法院结合诉讼中对吴某涛家庭生活困难的核查情况,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立即对吴某涛申请司法救助案件开通绿色办案通道,经快立、快办,确保了受害未成年人依法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返贫”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邹某在受雇施工时意外跌落,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判令用工方应赔偿邹某之妻张某6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仅收到赔偿款9万余元,其余赔偿款因执行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张某因其丈夫邹某死亡而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后因洪水侵害导致基本生活再度陷入困境。根据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元。
●典型意义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主动作为,不仅及时为张某送去司法救助金,助力其修缮住房,重建家园,还主动联系当地驻村干部,助推灾后救助补贴等救灾政策第一时间落实到位。本案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防止因案致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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