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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约劳动者难以确立劳动关系”亟待破解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中,网约劳动者主要是外卖配送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其中,综合相关平台数据显示,仅外卖骑手的数量就超过1000万名。但庞大的网约劳动者却面临一个问题,他们难以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继而相关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据5月15日《法治日报》)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数据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但是,这部分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重视起来,毕竟,数字化也给劳动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数字化对劳动关系概念及认定规则不容忽视。尤其是,一些平台选择和第三方合作,导致平台、合作方、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错综复杂。
针对上述,相关劳动法规亟待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对简单维持现行劳动法律框架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补足法律短板迫在眉睫,从顶层设计上去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积极尝试。例如,北京市就曾出台《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划分标准,补齐平台网约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试点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其目的就是着力补齐“平台网约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就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为更有力保障网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法和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此前就有专家建议,引进执法和监督机制,创新建立对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执法、调解、争议解决的网上途径和方法,避免网约工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调处成为法外之地。事实上,这就十分必要。如此,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此外,平台应该履行好自身责任。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于此,平台不能逃避责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保障水平低等局面亟待打破。数字化给劳动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劳动法注入了新活力,也期待相关劳动法规能够更加完善。当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各级工会组织,当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充当好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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