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妈晚年是在敬老院度过的,她与敬老院签下协议:敬老院给何大妈提供吃、穿、住、医等生活保障和处理丧葬事宜,以后何大妈的遗产全部归敬老院。
得知了何大妈的遗嘱之后,何大妈唯一的亲人,自己的弟弟却不同意,从而进行阻挠。
何大妈称,自己比弟弟大16岁,当年父母过世早,是自己带着幼弟长大,抚养成人。后来,何大妈的丈夫和儿子在一次事故中去世,自己也受了重伤,可是弟弟和弟媳对自己的照顾却十分有限。正是由于何大妈认为自己没有着落才选择住到敬老院,弟弟没有权利阻止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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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根据法律,何大妈的弟弟无权干涉其的选择,何大妈也顺利地与敬老院签下协议。
但是,何大妈过世后,敬老院去银行取钱时却遇到麻烦,敬老院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来,敬老院有何大妈留下的三张银行存单:工行27000元(存单名为“何某芬”,1999年存入)、农行1500元(存单名为“何某芳”,1998年存入)、邮政储蓄银行13000元。
按照协议的约定,敬老院带着协议去银行取钱。但是只有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顺利取出,其他两家银行因为名字对不上而不让取出。当年银行存款还没有实行实名制,因此只能凭密码支取,但是敬老院又不知道密码。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而何大妈与敬老院签下的是一份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认定有效。法院判令:银行将存款支付给敬老院。
普法:
银行存款遗产如何取出?
1、被继承人有遗嘱的,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采用按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
2、各继承人间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法院定纷止争,判断遗产归属。银行根据法院裁定或判决办理存款过户。
3、相关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手续,和银行过户简易手续类似,但是要求更为严格。死者在生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银行通常也会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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