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滨海新区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2022-07-04 10:08:16 来源:滨城时报

近年来,针对老年群体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编造高利高息项目、假冒疾控人员、经营非法网站等手段设计陷阱骗取钱财。为加强打击养老诈骗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诈意识,滨海新区各街镇、村居均以不同的方式开展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活动。

活动中,各街镇、村居邀请法律工作者结合典型案例,详细为辖区老年居民介绍了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的特征及危害,并重点讲解了针对老年人的各类新型诈骗套路,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保护好个人信息,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当心这些陷阱

在上述活动中记者注意到,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的案例在生活中较常见,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那么这些案例都是什么套路呢?

◎陷阱一:提供“养老服务”

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假借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陷阱二:投资“养老项目”

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陷阱三:销售“老年产品”

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

◎陷阱四:宣称“以房养老”

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用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以此进行非法集资。

参与非法集资受损谁买单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的田野律师解释说,法律不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人,政府也不为其买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参与集资人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集资人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社会公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田野律师说,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间人、介绍人有共犯风险

田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滨海新区 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养老服务 健康养老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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