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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 实习记者 姬穆沙)9月16日,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内容显示,经查,华英证券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楚雄州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非公开发行“21楚雄01”债合计募集资金10亿元,其中6亿元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华英证券作为“21楚雄01”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云南证监局指出,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英证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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