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快看点丨银保监会要求压实险企信息披露主体责任 人身险行业管理正在持续完善

2022-08-10 10:04:40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继今年2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人身险行业前期粗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欺骗消费者、投保告知不充分、隐瞒承保信息等销售误导问题,监管部门已经颁布了多项政策,从产品端和渠道端均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力争从源头上杜绝相关销售不规范的动作。


(相关资料图)

招商证券研究团队分析认为,《办法》的核心目的是规范个人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限制披露主体

对比前后两版《办法》征求意见内容来看,调整幅度不大,重点变化在于限制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而剔除了保险中介公司。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未按《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保险机构,将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业内人士看来,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接受监管及社会的监督,未来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和产品说明书公开后,有助于投保人更好理解和比较不同产品和不同公司间差异,目前部分经营规范的头部险企已尝试于官网披露上述部分信息材料。

《办法》还提到,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对于此次新版《办法》剔除保险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权限的调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认为,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出来的,保险中介即便参与其中也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最终根据保险条款承担责任的也是保险公司。因此保险中介在销售产品时理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而不能作出不相同的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强调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应知的产品信息,以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完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性,从销售源头做好规范,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就此前屡屡出现的险企“炒停售”现象,《办法》认为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为建立有效的保单查询通道、及时披露产品变更信息,《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若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此外,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为完善产品转保及理赔流程,维护消费者利益,《办法》明确要求,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并提示转保风险;同时要通过公司官网等平台为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等相关信息查询平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既是对公众有效的保险知识的教育,也是从源头规范主体行为、降低潜在纠纷的有力保障。东吴证券研究团队分析,此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应当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公众介绍保险知识、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内容。《办法》的出台将倒逼保险公司未来在产品端供给侧改革中回归“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本源。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 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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